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1907-0001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信息来源: | 县人社局 |
文号: | 关键词: | ||
生成日期: | 2019-0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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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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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人社秘【2016】27号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二、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未参保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待遇的50%享受。(以前政策规定的是生育第一胎,本政策只是对该条规定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仅限于生育医疗费和津贴,不包括流产等计划生育费用)
四、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