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2012-0067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信息来源: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文号: | 枞环罚〔2020〕010号 | 关键词: | |
生成日期: | 2020-1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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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根法:
身份证号码:340823195******515
项目地址:枞阳县钱桥镇马塘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申请(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0月14日,我局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在位于枞阳县钱桥镇马塘村自家承包的农田内露天违法焚烧秸秆。
有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枞环罚告〔2020〕0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1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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